北京: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时空定位

北京: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时空定位

摘要:相对于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的模式,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道路,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结果的土壤和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学科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法治类型,是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现代化产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内涵、规定了性质、确定了道路、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历史方位的四个坐标上,有自己的时空定位和时代特色。

一是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本质和定性问题上,我们的法治“姓社”,它们的法治“姓资”。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决不能混为一谈,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前提,这是一个不容讨论、毋庸置疑的立场问题、原则问题和方向问题,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

二是相对于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和现在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和历史沿革,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只能走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决不能复制克隆苏联、越南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

三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和描绘,我们现在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因此,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免存在的问题,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问题,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是相对于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的模式,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道路,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结果的土壤和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学科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法治类型,是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现代化产物。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的优良传统,也要坚持洋为中用、与时俱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在这种时空定位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决定》明确指出,这个总目标的要求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在于: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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