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补课收费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需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组织节假日补课收费,在职教师不得开展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课。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普教科
责任单位:各镇(教委)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
完成时限:长期,10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五)禁止违规办班收费行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阳光编班,并均衡配备师资,依法维护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小学校不得以设立特长班、提高班和实验班等任何名义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出租出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场地办班收费。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普教科、职成教科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
完成时限:长期,10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六)规范职称评审、评优选先行为。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优选先等方面,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防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收受贿赂等问题。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推荐、申报和评审程序,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格规范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权力干涉评选表彰工作的行为,切实解决名额分配不公平、评选标准不公正、推荐工作不公开、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人事科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
完成时限:长期,10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印发《县中小学教师师德手册》,全县教师人手一本,定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师德修养。加强师生间交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多鼓励、少打击,严格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建立师德档案,加强师德考核,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和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师德考核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教师备课、教学、自主学习平台软件使用培训,大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师训科、工会、人事科、仪器站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
完成时限:长期,10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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