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伦理基础(2)

诚信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伦理基础(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还需要批判性地借鉴西方诚信观的合理因素。西方诚信观念起源于古希腊,诚信被看做是是公民最重要的德性之一。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虚伪是可谴责的,诚实则是高尚的和可称赞的!”在希腊文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罗马社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诚信是最重要的法理原则,它不仅存在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被要求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切可能的契约关系中。

罗马法中的契约诚信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守约被视为是人的本性,有约必践、违约必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成为基本的正义原则。中世纪诚实信用被视为信奉上帝基本品质,是对上帝的承诺,诚信被赋予神圣的意义,成为基督教世界的共同价值观。15世纪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用天职的概念把宗教活动和世俗经济生活联系起来,认为诚实信用不仅为上帝所认可,也是在经商中获利的重要法宝。“信用就是金钱”,“诚实乃是最精明的行为”成为清教徒商人信奉的格言,马克斯·韦伯曾指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与新教伦理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有着直接关系。

资本主义形成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275页)为了避免这种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尔虞我诈、唯利是图、相互倾轧而致使社会失范,西方古典经济学一方面提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具有理性,可以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另一方面又提出社会公正原则,诚信就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条件。这一原则在经济活动中逐渐转化为一种特殊的信用资本,形成为一种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康德进一步从哲学上论证了诚信之于人的重要意义,按照“人是目的”这一绝对命令的要求,诚信被看作是一种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他说:“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在困难的时候,可以把随便不负责任的诺言变成一条普遍规律!那就会使人们所有的一切诺言和保证成为不可能,人们再也不会相信他所做的保证,而把所有这样的表白看成欺人之谈而作为笑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因此,欺诈和谎言在任何情况都是不允许的。

恩格斯认为,西方现代信用原则的确立,是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德文第二版序言中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9页)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两重性,指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以社会生产资料(以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私人手里的垄断为前提,所以,一方面,它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7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5页)这种信用制度的历史地位就在于:“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他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造成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同上书,第500页)

西方这种诚信观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三个重要的特性:一是被视为交换正义的重要原则,与西方信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中;二是被视为维系政府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与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法治社会的运行规则中;三是被视为宗教信仰的重要戒律,与西方的生活方式发展密切相关,将个人的诚信道德融入世俗生活的神圣意义中。

虽然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信用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有着自己固有的阶级局限性,贯彻于其中的契约诚信观也不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所要求的自主自觉意识,但是它超越了基于血缘宗法关系的“熟人社会”讲求诚信的“私人”空间意义,赋予诚信以基于现代交往关系的“经济社会”讲求诚信的“公共”空间意义,使诚信走进了人们复杂多样性的职业生活,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律令。这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和倡导具有法治精神的诚信观念,无疑有着十分现实的借鉴作用。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善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真实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也只有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法律才能有效实施。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作为指导,科学的继承和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诚信观和西方文化的诚信观,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要求的现代诚信观,使之成为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伦理基础,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研究”[13&ZD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杨伊佳,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河,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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