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庭农场不可“盲目求大”

山东:家庭农场不可“盲目求大”

摘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而农业劳动力转移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受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制约,土地流转的速度不应该快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承包地的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每个农户拥有维护自己已经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对于其他农户出让的土地经营权也应有同等的承租权。

土地流转应该是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有种田能力的农民”集中,而不是向“有土地集中能力的人”集中。

家庭农场作为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

所谓“适度”是指家庭农场规模要有一个合理的上下限。有了上限和下限的设定,才能使家庭农场的规模处在一个适度的空间。设定下限的基本依据是保持家庭农场的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相当,并使其区别于普通农户。这一点已形成共识,各地在制订家庭农场认定和发展政策上,也都因地制宜的设定了下限标准。但是对于是否应设定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尚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家庭农场规模应设定一个合理的上限,这是坚持公平原则的需要,使家庭农场区别于作为企业的以雇工为主的资本农场,有利于避免和克服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偏重大规模的倾向。

首先,家庭农场的规模涉及到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公平问题。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初设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建立。这一政策是以公平为首要原则的,是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人口平均承包给每一户农民,是以公平为原则赋予了每一户土地承包权,只不过是农民焕发出来的生产积极性所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淡化了这一点。中央有关的三农政策历来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看起来是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实质是在维护公平原则。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这一原则应该一以贯之于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制度设计。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而农业劳动力转移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受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制约,土地流转的速度不应该快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如果农村土地集中速度过快,普通农户就会失去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就会冲击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在这一背景和条件下,只有一部分人有机会经营家庭农场。

承包地的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每个农户拥有维护自己已经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对于其他农户出让的土地经营权也应有同等的承租权。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三农领域的一些现实考虑,主要是土地零碎化、土地规模小影响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等家庭经营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但这不等于也不能排除普通农户的承租权。如果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力度过大,会损害家庭农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公平,也会损害农地配置的市场机制。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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