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实现善治的前提(3)

良法:实现善治的前提(3)

良法必须更好地体现全社会共同意愿

《决定》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为了谁”是构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本质的目的,也是我们判断和检验“良法”的基准。体现全社会的共同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内核。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写入了宪法,把人民当家做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为了最大化地用社会主义法治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让全体人民幸福安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使法治的人民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这也为我们制定和完善良法提出了最根本的立法基准和最明确的立法精神。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目前业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还存在着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利益集团博弈、部门化倾向、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促进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这对于良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等。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充分地体现民情民意、更好地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都是重要的总结和创新。因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良法善治创造更好社会环境,也是良法的重要基础。

要实现代表全社会共同意愿的良法善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只有在党的带领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真正的良法才能够产生,真正的善治才能够实现。

 (王素 张星炜 王媛媛 作者单位: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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