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检察机关举足轻重

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检察机关举足轻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战略目标。纵观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立法和实践,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重要职能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开展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7条是我国开展包括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在内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为有效实施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6章“刑事司法协助”自第676条至第703条对检察机关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了具体规范。 

此外,我国引渡法第19条、第21条、第42条、第43条、第47条和第50条对检察机关在引渡请求的审查及其程序、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引渡请求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最高检除被指定为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唯一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外,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13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最高检与司法部同时被指定作为我国司法协助中央机关。 

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的主要实践和做法 

开展国际追逃的主要实践。引渡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法律机制,是检察机关开展国际追逃的基本方式。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开展引渡合作:一是依据引渡条约开展追逃。二是探索依据互惠原则,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开展引渡追逃。同时,积极探索遣返、劝返等引渡替代性措施的运用。通过劝返方式,促使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愿回国投案自首,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劝返方式归案的。 

开展国际追赃的主要做法。在开展引渡、遣返逃犯的同时,附带移交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赃款赃物所在国国内法开展追赃;以民事诉讼方式追赃;通过启动我国刑诉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开展国际追赃。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我国法定的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的主管机关,两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效地促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规定的案件管辖分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的渠道对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发布红色通报,向有关国家交换犯罪证据资料和信息,并通过网上追逃和办理边控等措施,加强追逃预警工作。此外,通过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国家的警方或移民部门,启动遣返程序。另一方面,鉴于多数国家采取检察官主导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做法,公安机关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国际追逃案件中,尤其是启动引渡等司法合作程序中,也借助检务国际合作渠道和平台,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执法合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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