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鉴于两者职责分工和侦查范围不同,两者依各自职能办理的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也不完全相同。以去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展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和“猎狐”行动为例,两者虽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也有很大区别。一是追逃对象上,公安机关主要针对的是故意杀人、洗钱、诈骗等普通刑事犯罪潜逃人员;二是追逃数量上,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外逃人员数量大;三是开展追逃的国家,“猎狐”行动主要集中在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缅甸等周边友好国家开展;四是执法合作的程序和方式上,“猎狐”行动主要通过双边的警务合作机制,一般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合作程序。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案件,主要集中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一般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合作程序(即引渡合作程序、司法裁判程序等)。
总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定职权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过程中,分别借助和运用各自的合作渠道和途径开展国际执法或司法合作,并且通力协作,共同有效地促进了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不能照搬国内的办案模式
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除必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还应当在尊重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依据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严格遵循国际司法合作的规律和规则。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未经主权国家的批准、同意或许可,外国执法人员禁止擅自到该国开展相关的执法活动,否则涉嫌侵犯他国的司法主权,极易引起严重的外交事件,相关国家甚至可能据此拘捕和起诉外国的执法人员。
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内的办案模式,即不能仅凭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或通知、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以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手续等,赴境外开展追逃追赃。首先,国际追逃的方式多样和程序复杂。目前,国际追逃的方式主要有引渡、遣返和劝返。外交渠道和司法合作渠道是开展引渡和移交外逃人员的基本途径,但司法程序较为复杂漫长。而借助警务合作的渠道,虽然可以促进相关国家启动非法移民遣返程序,但遣返程序绝大多数因被遣返人提起行政复议或复核诉讼,最终要受到司法程序的挑战。其次,在国际追赃实践中,除少量或随身的赃款赃物,可以通过移交外逃人员时一并收取外,其他一切涉案资产必须通过司法追缴程序和司法协助途径返还。目前,国际通行的国际追赃措施主要有:刑事没收、民事没收或追缴(类似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民事诉讼追偿。而这些措施必须以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为基础,除由被害人(单位)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归还外,其他追缴没收方式,必须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和程序归还。
总之,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检察、外交和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在国内形成工作合力,并且尊重国际司法合作的规则和规律,运用法治(包括国际法)思维,在境外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顺利开展,最终实现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目的。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