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当代中国,身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正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四中全会《决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邓小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开拓者

邓小平是新时期也是历史上党的领导人中最先提出“法治”的领导人。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友人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提出“法治”意味深长:其一,任何人,包括具有最高行政权力的人,或者制定、执行法律的人,都必须接受“法”的“治理”,不能置身于法外,更不能凌驾于法之上;其二,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法治”,表明“法”具有至上性。邓小平要求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仅要由人来制定,同时还由人来贯彻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治”是离不开“人治”的。法治是需要许许多多的“法制”即法律、制度来付诸实践的。新时期,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具体体现在他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上。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79年6月在会见日本友人时说:“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在1980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会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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