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里程碑(3)

法治中国的里程碑(3)

四中全会是走向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提出始于党的十五大。其后,党领导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向这一目标前进。在走向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座里程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虽然“依法治国”提出已近二十年,但是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实践层面来看,四中全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四中全会就是一次法制建设的会议。其要者有:

第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此举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第二,完善立法体制方面。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第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第四,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除了提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四大基本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外,还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制度。

第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政府法治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其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贡献,奠定其在党的历史上的地位。

(作者为山西大学教授 徐久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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