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县域民生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县域民生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央行也提出要求:继续完善民生金融,努力支持就业、扶贫、助学等民生工程。金融支持民生是贯彻落实国家惠民生方针政策的迫切要求,然而,从县域金融看,普遍存在民生金融贷款投入偏少,占比明显偏低;民生金融保护的法律环境欠佳,由民生有关金融消费产品引发的纠纷、矛盾以及权益保护问题正日益凸显;保障性住房贷款投入比例偏小,商业银行对保障性住房信贷投入“积极但不乏谨慎”;民生惠农贷款与“涉农”产业资金需要还有较大差距,表现在贷款品种创新、担保抵押方式创新、小额贴息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农民群众需要。

当前,县域民生信贷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推进民生信贷投入的相关政策协调尚不到位;二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与市场化改革的契合难度大;三是担保公司反担保“门槛”制约了民生贷款的投入;四是民生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保护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五是保障性住房贷款一定程度上隐含政策性风险,影响商业银行的积极介入。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促进县域民生信贷的发展。

建立民生信贷投入的考核评估统计机制。一是加强对民生金融工作的监管。按照调结构和保民生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用于支持民生类贷款(如就业、教育、卫生、社保、惠农等)的比例,纳入监管考核,按季对银行业支持民生领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持续监测分析民生领域信贷投放情况,切实做好民生金融服务的督导、考核工作。二是抓好民生信贷政策落实的评估工作。开展民生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扶贫小额贴息贷款等信贷政策的力度。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手段,引导农行、农信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投入。三是抓好民生类贷款的金融统计工作。在金融统计科目中专门设置“民生类贷款”和“民生投拆案件数量”科目,并建立相关子科目,以利于监管和考核。

健全民生信贷投入的政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民生类贷款的发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需要劳动部门、担保机构、街道社区和银行的共同努力,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需要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贫困生助学贷款的发放需要教育部门、民政部门、高校和银行的协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做好民生类贷款的发放工作。例如劳动部门建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工作机制,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街道社区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协助贷后管理”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担保公司发挥政府担保基金作用,降低弱势群体反担保“门槛”,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切实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教育部门协助和配合做好贫困生助学贷款的宣传和推荐审核工作等。

改进民生信贷投入的财政担保补偿机制。一是扩大财政对民生金融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民生领域需要金融扶持的往往是一些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农民等,目前商业银行对民生金融贷款损失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影响了商业银行对民生金融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建议扩大财政对民生金融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减少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比例。二是完善财政对民生金融贷款的免税和财政贴息制度。民生领域贷款利率较低,免税可以减轻金融部门管理负担,对此类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可以减轻贷户负担,起到惠民效果。

完善民生信贷投入产品和服务创新机制。一是创新民生金融的贷款担保资产,积极探索适合弱势群体金融特点的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如扩大农民可担保资产范围,将农村房产、大型农机具、动产等资源纳入可担保资产范围,尝试将特色种养业的预期收入、农地承包经营权等转化为抵押资产等。二是创新民生金融的担保、评估机构。如专门成立民生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把下岗失业、教育、医疗、农村基础设施、安居工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客户对象都纳入担保范围,又如在农村建立产权交易和评估中心等。三是创新弱势群体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符合弱势群体特征的信用评级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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