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2)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人民的广泛参与”(2)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案

摘要:为了克服因一般素质不足而难以实质参与审判的问题,有的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或指定上都表现出偏重于高学历人士、行政官员及经营管理者等社会精英层的倾向,而违背民众参与广泛性的原则。

这些措施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将在更加广泛的当地选民或居民中随机抽选,因适当提高年龄和放宽学历条件,能够使选出的候选人更有经验,代表性也会更加广泛。虽然具体的操作方法还需要试点,但更加宽松的资格条件和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的两次随机抽选等改革内容,一定能够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改革试点方案还切实扩大了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尤其是有关“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以及有关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等内容,都很有针对性,让陪审员的参与度更加广泛。

进一步提高审理透明度和判决公信力

记者:试点方案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机制等。探索这些新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王亚新:基于比较法的相关知识及经验,在目前的试点阶段,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5至7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考虑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案件中探索尝试。这种案件一般应为可能判处长期或无期的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或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疑难之处,或者定罪量刑可能涉及社会伦理问题或公众道德感情等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有多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能够在民意和司法的专业性之间促进沟通,有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公信力。

关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只就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不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改革内容,一个重要的背景就在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陪审制一直是陪审员在案件中既参加事实问题的审理,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发表意见。作为陪审制的制度理念之一,民众参加审判是因其能够从社会生活常识的角度,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与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法官形成某种认知或经验上的互补。但在高度专业的法律解释适用这个方面,代表一般民众的陪审员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却没有这样的优势。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陪审制充分发挥其长处。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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