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辉:依法健全陪审制度保障人民参与司法

吴军辉:依法健全陪审制度保障人民参与司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创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195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确立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后被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精密,对法律人的职业素养要求越来越高,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不是因为他们比职业法律人更专业或者更理性,而在于该制度所具有的多方面的独特价值:在人权保障方面,陪审制被称为“人民自由的堡垒”,是制约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在政治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在司法环节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在司法方面,陪审制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

具体而言,司法系统的运行虽然具有专业性、相对封闭性的特征,但它始终是法律系统的子系统,是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司法活动的系统化运行除了内部机制的完善和作用外,还需要不断从外部环境汲取营养,与外部进行沟通和交流,获得认同和支持,所以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里的开放性,不单单是指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更本质的内容在于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首先,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能够增强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包括裁判者的中立、公正及社会民意立场以及配套的抗辩式诉讼模式。其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能够增强司法审判的实体正义。由于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使得法律职业人理念与社会民意能进行直接的沟通与交流,避免概念法学、纯粹法学观念对司法人员的负面影响,避免司法活动与社会文化传统的脱节。再次,在社会效果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有利于化解社会舆论的质疑,将公民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和公平感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判断相结合,可以体现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经验的尊重,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距离感,使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经过陪审作出的裁判,不单是司法机关的裁判,同时也是法律与社会民意相结合的表达,能够使司法审判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决定在10个省(区、市)的50个法院展开陪审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宽和规范了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渠道,明确了改革方向和目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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