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

面对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出现过代表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自1995年WTO运行以来,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

沿袭理性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在今天,过度贸易保护被WTO规则所不允许,会遭到贸易伙伴的抵制报复。因此各国在制定贸易保护政策时,表现得很“理性”,即使不能让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也要让保护政策所带来的损失尽可能最小化。

这种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历史上的那些在贸易伙伴间的相互报复中爆发并最终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灾难的贸易保护主义,在破坏性、影响的持续性和可采用的手段上,它都是一种局部的、有限度的。它造成贸易额的下滑幅度在整体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2001—2010年我国加入WTO头十年间所遭受的国外贸易救济涉及金额仅占同期我国累计出口额的0.44%。

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它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和WTO框架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以及WTO顺利运行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也“与时俱进”,有其时代特性。首先,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生产网络的形成与扩大,以及产业间分工、产业内分工、产品内分工并存的多元化国际分工格局,让各国间的经济“难舍难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在这种背景下,采取非理性的贸易保护是不可取的。其次,以自由贸易为宗旨的WTO协定是涵盖了众多领域的多边贸易规则,若有成员违反,将有可能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导致其他成员的(交叉)报复而得不偿失;再次,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也能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上述这些都决定了当前的贸易保护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它既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也是WTO规则下的产物。

其二,它实施的大多是合规性的贸易保护措施。贸易保护措施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非禁止性的、违规性的与合规性的三种措施。WTO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由于各成员发展条件与水平的差异,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某些成员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这些成员可以援用WTO的例外条款或保障措施来减轻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这些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的贸易保护措施就属于非禁止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另外,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贸易保护措施违背了WTO的条款、理念,超越了WTO规则允许范围,实施过程中损害了其他成员合法利益,是WTO所禁止的,这些贸易保护措施就是违规性的贸易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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