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2)

面对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2)

目前大多数贸易保护措施是属于合规性的,即是指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滥用规范的贸易保护规则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表面上看,它们并不违反WTO相关规则,但实质上行的是贸易保护之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与WTO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分不开。首先,WTO的框架协议大多数只是原则性规定,因成员发展水平的差异,各成员对条文在一定范围内有不同的解读,这种解读差异往往成为成员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依据;其次,WTO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在鼓励自由贸易的同时,也让各成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取例外原则而实施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再次,WTO规则异化问题。所谓规则异化是指本来为追求、鼓励自由贸易的规则却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结果与初衷完全相反。例如,原本为对付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议》,却因为某些成员的滥用而产生客观上的不公平。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的WTO规则协议还有很多。WTO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各成员一方面都希望借助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尽力推销本国的优势产品,另一方面又希望在游戏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实行有利于本国国内经济发展的贸易保护政策。比如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贸易保护风潮的突出特点,就是各国更多的是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提高贸易壁垒,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几乎都不违反WTO现有协议。这种大量地利用多边贸易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地实施贸易限制,不仅拥有“合法”外衣,而且也使得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其三,它所引起后果的非持续性、有限性。世界贸易史就是一部贸易摩擦史,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是贸易摩擦的主要根源,大规模大范围的贸易摩擦直接带来贸易危机,甚至可能演变成战争。但相对于历史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当前的贸易保护主义表现出“理性”的、“有限性”的特点,如今任何经济主体——即便是美国——都知道,在贸易保护方面不能为所欲为,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大多属于合规性的保护措施,其持续时间和影响都缺乏持久性。比如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所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持续的时间就不很长久。

当前中外非对称的依赖关系,中国新崛起的贸易大国地位、经济体制转型与工业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特点,以及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与经济衰退的全球经济形势等因素,决定着中国当前必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受害者。虽然未来贸易保护主义会随着世界经济好转而减缓,但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会是一种常态。

既然贸易保护不可避免,其损害又是有限的,那么我国政府就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过度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将贸易保护的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首先,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对外经贸关系,坚持“确保‘次优’、争取‘最优’”的外经贸谈判策略。其次,不同贸易保护行为要用不同的应对措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利用WTO规则和适度的贸易报复措施来应对合规性贸易保护行为,通过开展经济外交、WTO外交、加强合作来遏制违规性或其他类型的贸易保护行为。再次,要制定并实施“国家外贸形象”战略,强化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坚持自由贸易区战略、鼓励“走出去”战略。最后,要建立高效务实的WTO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贸易救济体系等。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限度的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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