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依宪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深化国企改革,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同时能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壁垒,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必须恪守宪法原则,以确保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维护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证了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价值取向,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捍卫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社会生产的目的和人们获取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秉持我国宪法上述条文的价值立场,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三点:其一,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其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主次差别,其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其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表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重新回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 “公私合营”;它既不是“国资侵吞民资”,也不是“民资侵吞国资”,而是“公”与“非公”经济互相取长补短,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社会生产力更好更快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应居于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在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或集体成分应当占多数,从而使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能简单地对私营企业国有化,更不能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颠覆性错误。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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