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司法规范的基本内涵
要做到严格规范司法,必须准确把握司法规范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司法规范有以下内容:
一是司法标准规范。主要是指实体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特别是实体法是司法规范的最高标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标准,就是实体司法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民事案件的抗诉标准等规定,都属于司法标准。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一些指导性案例,旨在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也应视为此类司法标准的参照。
二是司法程序规范。主要是指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程序的专门性法律,是最高的司法程序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是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各个司法岗位、各个办案环节工作的基本遵循。
三是司法言行规范。检察人员的司法方式、方法和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是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是基本的司法言行规范。
四是司法责任规范。主要是指岗位责任。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职责权限,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义。目前正在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官岗位责任的进一步探索。最高检《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要求,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这些都属于司法责任规范的范畴。
让规范司法成为检察官的行为习惯
习惯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工作或生活方式。要让每一名检察官养成规范司法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实非一日之功,必须锲而不舍,不仅要练好内功,还要有制度保障、纪律约束。
牢固树立规范司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对习惯养成具有决定意义。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四个必须”“六个并重”的要求,不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树立强烈的程序理念和规则意识。着力增强人权保障意识,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特别是要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确保他们免受刑讯逼供、自证其罪。着力增强证据意识,把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着力增强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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