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发挥审判管理与相关部门的整体合力

切实发挥审判管理与相关部门的整体合力

近日,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与审判管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时强调,以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为指导,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三条主线,全力推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

笔者认为,就信息化与审判管理而言,信息化是手段,审判管理是核心,因此,如何深化审判管理值得探讨。审判管理是以审判行为和审判事务为对象,通过特定的管理部门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活动,协调并控制审判流程,强化并保障审判的质量,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以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高效。审判管理是一种制约,一种规范,一种优化,是有效实施诉讼制度的重要工具,是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审判管理与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活动息息相关,如果不强化审判管理,司法公正和效率主题就很难实现。审判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司法的独立,最终还是为了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基于审判管理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重视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以便保证其在法院制度中独立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审管办的职能范围作了提纲挈领式的规定:“审判管理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

一、审判质量管理求其“深”

审判质量管理工作历来是审监庭的重点工作之一,包括二审改发案件评查、法律文书检查及庭审检查等常规检查工作及其他各项专项检查工作。但过往的质量评查活动大都集中于事后的就案论案,既未结合统计数据科学分析质量瑕疵的多发之处,亦未根据典型案件合理阐释类案症结的破解之道。

为深化检查成果的利用,审管办可对质量问题的成因作出评析,并及时将调研成果予以发布;在成果反馈阶段,审管办调研工作既非闭门造车,更非自娱自乐,需要及时将调研成果反馈至各业务庭,并定时收集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可采取双向型的讲评机制落实上述目标,这样不仅可以让一线法官明确常见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可以较好地利用集体智慧,在讨论中寻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将前期调研成果予以固定,则是实现审判管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方法。制度调研即是此阶段最为重要的工作,“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根据审判实践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管理的力度,拓展管理的内容,提升管理的质量,实现以制度管事管人”。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应着力于规范机构本身、庭审程序、裁判标准、文书制作及法官裁量五个方面,以确保审判权“在制度下运行、在监督下执行、在阳光下操作”。

二、审判效率管理求其“实”

高度信息化的地缘优势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技术条件,量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则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审管办已经可以对审判流程各环节进行动态监管,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将效率监管等同于数据通报的误区,审判效率管理缺乏主动性、前瞻性及实效性。根据案件运行态势,定期向审委会汇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建构“实时监管——即时修正——定时沟通——适时指导”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可将各环节予以有机串联。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关键点。如针对平均审理天数居高不下、老案积存现象趋于严重的现实问题,在推进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过程中,审管办初步构筑了“中旬通报——月度跟踪——季度汇总”的工作方法:中旬通报。每月中旬对临近各时间节点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通报;月度跟踪。跟踪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统计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结案率,对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数量进行月度环比,进而将相关情况按月进行公布。统计、分析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季度情况并进行汇总通报。

综上所述,审管办推进审判效率管理,是为宏观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为微观管理提供正确方向。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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