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几个关键问题(2)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几个关键问题(2)

二、错案与错案责任的分离考量

错案如何界定,是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关键和基础。对“错案”这个提法,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还由此引发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废之争。有观点认为,“错案”是一个模糊的和不确定的概念,它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消极性评价标准。法院审判活动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程序性,裁判案件只有合法与违法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错案”,由“错案”衍生出的“错案责任”是不恰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废除。

这种错案必定承担错案责任的逻辑是导致错案认识和界定标准混乱的原因所在。应当对错案与错案责任进行分离考量,才能正确界定错案及错案责任。所谓分离考量,简单地说就是错案并不一定会承担错案责任。错案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是因违反实体法律或者程序法律规定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即为错案。错案责任则强调主客观统一,客观上存在错案,主观上是因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才构成错案责任。因此,出于审级和程序设计,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不一定是错案,更不一定要被追究责任。这种对错案与错案责任的分离考量,才能保证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正确方向——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保障法官依法行权。

三、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主体和程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属于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负责惩戒事由认定和对法官施以制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但其基础仍在法院,加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主体和程序建设,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行政违纪责任追究相区别。

1.案件评查合议庭。由资深法官组成案件评查合议庭,赋予其“责任倒查”诸多环节中的首个环节——发现的职能。即通过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被上诉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所纠正的案件等进行评查,发现“疑似错案”。该发现途径具有唯一性,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可能裁判错误的案件,也必须经由评查合议庭评查初步确认,以保证责任追究的司法性和正当性。

2.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负责对案件评查合议庭提请认定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按照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是否系错案的认定并确定责任人,确保错案认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法官评价委员会。法官评价委员会作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专门性组织,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组成。法官评价委员会依据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认定结论,从错案性质、发生原因、审判行为等方面对涉事法官的错案责任进行民主评价并作出错案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供党组研究决定,以此保证错案责任追究的民主性。

4.党组。党组按照其权限和议事规则,对法官评价委员会提交的错案责任追究建议进行讨论,作出错案责任追究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随着改革深入,党组决定可作为初步意见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作最终裁决。

(作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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