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功能如何发挥(2)

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功能如何发挥(2)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协调才能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

党与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任何国家的法治体系都是在特定政治环境中运行的,都是对既成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认定。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允许以推翻现行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颠覆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是对现存的中国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认定,党的领导说到底是法治的特定政治环境和政治条件,是法治运行的政治生态。但是,法治建设毕竟有其客观规律,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有司法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也恰恰因此,又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但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既体现党的领导,又是对党自身的制约。

全面从严治党包含有制度治党,或曰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内在地要求党内的运行规矩与法治国家相协调。

在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中,一方面,二者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道德层次要求、惩戒手段不同,党规严于国法;另一方面二者精神实质有相通之处,如党的宗旨和国家政权的宗旨都定位于为人民服务,组织原则都定位于民主集中制,等等。但在现实操作层面,二者仍有许多需要协调之处。

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职能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这里的关键词在于“党”,因为过去的历次改革大多仅针对政府职权,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担任党的重要领导职务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现象,所以,中央把党与政并列提出规范权责,其重大意义不容低估,是一项重大、艰巨而敏感的改革任务。既然是规范党与政权力、职能和责任,那么,就牵涉到党、人大、政府的相互关系,各自决策边界与法定责任,牵涉到需要统筹审定党内规定与国法有无矛盾之处,尽可能协调、相互衔接,以防止出现操作层面的矛盾。

再如,惯例上党的各级主要领导(一把手)往往“管全面”,那么,在权责对应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管全面”如何规范,以及如何确权,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如何改进党内权力体制与运行机制的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三者并举,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协调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滥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使各方权力运行有序。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应有的基本的执政方式,党的领导能力就体现于把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统筹联结之中,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也只有在这种统筹安排、依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之中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转变,全面从严治党的水平也蕴含于其中。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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