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湘潭大学情杀案看司法改革必要性

从湘潭大学情杀案看司法改革必要性

有媒体报道说,拖宕11年之久的湘潭大学“情杀案”于昨天实现“大翻盘”:因“情杀”而被先后4次判决死刑的被告曾爱云,在昨天的复审中被湘潭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今天也另有媒体报道说,最高法院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程序完善”学术探讨会上透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十个省市进行试点。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侦查和提起公诉的办案标准,应当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标准,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要依法进行纠正,避免发生冤错案件。

从湘潭大学“情杀案”的侦察、公诉和审判的过程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分必要。围绕被4次判决死刑的“情杀案”被告人所展开的侦察、公诉和审判,实可以作为冤错案件如何铸成的标本。然而,更加不幸的是,实际上,这样的标本在现实中并非稀缺,从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到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所有这些冤错案件的铸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以侦察为中心的司法过程。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侦察机关提供证据的取得手段、途径、程序及其合法性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否定权限,是冤错案件屡屡出现的重要原因。

据媒体披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审判制度本身的改革,而更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所有司法环节。最高法院有关官员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彼此关系的定位。这个表示,意指明确,意味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调整现有的侦察、公诉、审判机关三者的定位及其相互间关系。

而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以庭审为中心,重点是以证据为中心。为此,就必须进行有关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等一系列司法配套制度的改革。当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贯彻强化控、辩、审三方关系当中的辩护方利益。湘潭大学“情杀案”的“翻盘”说明,没有辩方的坚持,“情杀案”将铸成不可挽回的冤错。

在上述学术会议上,相关官员还披露说,死刑程序司法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死刑案件涉及到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各个环节。如何确保相关证人出庭,如何确保辩护权的实现,特别是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在这些环节中,通过对每一个程序的完善,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达到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从湘潭大学“情杀案”的前后经过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话,那么,该案被告人早已被执行死刑,而永无“翻盘”的机会。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充分吸取湘潭大学“情杀案”以及近些年公开披露的其他冤错案件的教训,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过程中,倒逼证据取得手段、途径的合法,提高审判证据的证据力,在审判环节截断冤错案件发生的流程。

上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总体目标就是要使侦查、检查、审判等活动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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