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法治精神的应有自信与担当

疑罪从无是法治精神的应有自信与担当

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西安晚报》 7月22日)

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古今中外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无不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实证法的角度,当法律业已制定,要实现刑事案件中的公平正义至少有两个必要逻辑节点,一是还原真相,以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司法程序所认定事实都是面向过去,真相显然难以得到完整的还原,尤其是在一些“疑案”中,由于时过境迁,真相变得扑朔迷离,一些人有可能是暴行的实施者,可是,现有能够掌握的证据却并没有那么确凿。当穷尽所有调查手段,仍然无法得到准确答案时,司法机关应该怎么办?这是摆在所有国家司法制度面前的两难问题。

将可疑之人放了,这就意味着很可能放纵了真正的暴徒;一咬牙将之定罪或从轻处理,又可能冤枉了好人。可以说,人类追求社会正义的全部过程一再表明,要实现司法正义并非可以不付出代价,而是要选择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必须要回答人们愿意承受什么样的代价?不得不说,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宁可错放罪犯也不冤枉无辜还是宁可冤枉也不错放罪犯中做出抉择。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都是冠冕堂皇地回答“我们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可是,在人们头脑和实践中又让“宁可冤枉也不错放罪犯”的观念和做法占了上风。这也造成了诸多惨痛的教训,使不少无辜者蒙冤受屈,佘祥林、杜培武、呼格吉勒图、张氏叔侄等冤案,无一不是疑罪从有或是疑罪从轻所造成的恶果。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如果为了不错放罪犯,而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忽略被追诉者诉讼权利与证据规则,将可疑之人定罪,这将可能同时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冤枉无辜,二是因有人为之背黑锅,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正因为此,疑罪从无原则与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被写进法律。与此同时,这些年来,我国的整体法治环境也在不断进步,人权入宪、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湘潭大学“情杀案”也正是一起让人“两难”的疑案,历经多年,却难以完整还原真相。在此背景下,当地法院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因证据不足,判决曾爱云无罪,根据充分证据,判决陈华章有罪,这正是尊重法律的应有担当,更是秉持法治精神的应有司法自信。

直面过去,正是为了正视现在。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面对错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动应对,依法纠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同时,法院系统也更加注重现案的冤错预防,加大了人权保障力度,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数字的背后正是不断完善、进步的司法状态。连续两年人大会上,最高院报告赞成率连创新高,这充分说明了一系列的错案纠正与无罪判决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希望。

有着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有着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法治精神,有着不避讳错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与机制作为支撑,我们有理由相信并期待,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离冤案错案远一些,更远一些;离公平正义近一些,再近一些。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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