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村官贪腐

综合治理村官贪腐

城乡接合部是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也是城镇化进程中城市与乡村的过渡地带。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许多现代工业项目向城市近郊转移,大量的城市生活区向郊区拓展,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迅速升值变现,村组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壮大,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利好。但同时,这些变化也给“县官不如现管”的村官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村官贪腐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原因分析

分析城乡接合部一些村官贪腐的原因,除了个人综合素质不高、法治观念淡漠等主观因素外,城镇化带来的巨大变化也从不同领域、不同侧面提供了一些漏洞和机会。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中的撤村改居,使原来乡村之间的准上下级行政关系,全面转化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平行关系,乡级政权对村官的监控能力显著下降,一定程度上给村官腐败提供了更多可能;城镇化也使大批城乡接合部由农村熟人社会过渡到了城市陌生人社会,村民利益关系变得多元化、复杂化,很多人对集体利益表现得漠不关心,来自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监督也被大打折扣。二是我国村级组织的管理架构,使本来只有几个人的村级“两委”组织,扮演着集体土地出让者、集体资产管理者、农民利益代表者等多重角色,使村官在行使集体土地处分权上起着举足轻重作用,一些开发商为了以低廉价格征到土地,不惜重金去拉拢和买通村官;一些村官也利用递交、申领材料的机会,伪造、虚报信息,大肆套取和贪占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三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应当定期召开村务会议,重大事项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而且要定期公开村务”的规定,征地拆迁等这些村务管理中的重大事务都应交由村民集体讨论并且公开,但总有一些村干部习惯于一个人大权独揽,在暗箱操作中大开谋私之门;同时,大批土地征用和补偿资金涌向农村,交由人员少且缺乏大额资金管理经验的村级组织管理,集体款项和农民补偿被贪占或挪用的风险大大增加。四是因为村官不是肩负法定行政职能的国家干部,对其贪腐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大部分只能按职务侵占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处罚,法律惩治效果和威慑力远远不够;况且,现行法律对村官腐败问题的查处,又分属于检察、公安等不同机关来行使,当村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时,往往因管辖权比较模糊,出现检察和公安“两不管状态”。

治理措施

一是继续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根本性措施。针对亦城亦乡选民成分复杂,金钱贿选、暴力胁选、家族霸选等突出问题,加强对候选人品行等方面严格审查,对贿选、胁选、霸选等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探索将民主的轨道由村委会延伸进村党支部的大门,参照一些地方探索的“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两票制”做法,让村民不但有权选择村委会主任,还有权决定村党支部的人选。

二是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对借口“村民自治、村事民管”而放弃或弱化村官腐败治理等问题,乡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好村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乡镇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针对城乡接合部村官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特点,全面落实在县乡两级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巡察制度,通过巡察发现村官腐败问题线索,并督查和责成有关方面限期处理。

三是着力改革现有村级政务管理机制,对土地征迁、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重点经济领域,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确保各环节信息真实、公开和透明;针对城镇化带来城乡接合部村级财富和资产激增,现有村级财务管理人手不够、力不从心的状况,在尊重村民自治这一合法性基础,不影响村委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情况下,探索实施村财乡管、村账乡核的制度。

四是加大法治化治理村官腐败工作力度。围绕村官腐败案件主体特殊、管辖机关有别的实际,县乡纪委既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利用组织手段主动出击,依规依纪查处农村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案件,又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针对当前城乡接合部一些村官权力边界不明、法治意识不强,在利益面前“无知者无畏”等情况,研究出台加强村干部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纠正村组干部错误的法治观、权力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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