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0%以上(2)

政策解读: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0%以上(2)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因此,《意见》规定,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同时,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朱铭来认为,做好衔接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其资格认定应不局限于事先的贫困身份确定,而应根据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对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因病致贫”做出更细致的界定,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指出,从试点实践看,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为确保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朱铭来认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保本微利”原则,是大病保险公益性所决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从战略的高度审视大病保险业务,重在通过此项业务的经办,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品牌建设,而不是计较短期的盈利水平。

朱铭来强调,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费用是否得到了合理管控。只有形成良好的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格局,大病保险的社会效益才能达到最优状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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