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章修正看纪检机关的发展历程

从党章修正看纪检机关的发展历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重要机关。伴随着党章的修正和变化,其中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工作的规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从简到详,记录了党的纪检机关与纪检工作不断发展的历史。

党的纪检机关初步创立

我们党成立之初,由于党尚处于幼年时期,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直至1927年4月,党的五大才第一次选举产生由七名正式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当时中国革命正处于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再加上时间紧迫,五大没有通过新的党章。同年6月,五届中央政治局代行党代会,通过新修正的党章。五大党章首次明确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规定了中央、省级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和省委之间制约的关系,对监察委员也进行了限定,如不得兼任中央委员和省委委员、监察委员参加同级党委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等等。这些条款基本上参照了1925年联共(布)十四大党章的有关规定。虽然此时的党章没有细化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职责,但是它对于巩固党的团结与统一,对党员实现更强有力的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共合作破裂、中国革命陷入低潮之际,1928年6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这次大会选举产生新的机构——中央审查委员会,由刘少奇任委员会书记。这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改由“审查委员会”代行其中部分职责。与监察委员会负责纪律检查的任务不同,审查委员会重在对财政、会计方面的审查、监督,职能有所缩小,不足以履行纪律检查工作的全部职能。这时期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承担,或者“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的缺位,在很大程度上对此后党的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

六大之后相当长时期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未能建立起来,其部分职责由其他机构代为行使。1933年,中共中央决定特设中央党务委员会。次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代为执行党纪和党纪教育职能。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并通过了新的党章。七大党章取消了六大党章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这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遗憾的是,在七大之后、八大之前,党并没有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党的纪检机关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这种地位的变化,使党面临新的考验——官僚主义、腐化变质等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教育,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由朱德任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随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县以上的各级党委均提名了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名单,部分县委设立经常性的办事机构。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框架由此确立。

由于缺乏经验,各级纪委与各级党委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逐渐暴露出问题与不足。譬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缺乏有力监督;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不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过于狭窄;集体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等。为规范纪委领导体制、加强组织纪律建设,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其目的是加强党的纪律,特别是防止类似高饶事件的再次发生。4月4日,党的七届五中全会批准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人选,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设立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又回到了七大党章的相关规定。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在八大新党章中得以确认。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都必须设立监察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经常监察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与七大党章相比,八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扩大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同时,八大党章将党委和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由“指导”改为“领导”,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这些规定对后来党的纪律检查领导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尽管八大党章在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突破,但它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文革”期间,党的监察机关实际上停止了工作。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党的纪检工作遭到全面破坏。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恢复了有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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