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章修正看纪检机关的发展历程 (2)

从党章修正看纪检机关的发展历程 (2)

党的纪检机关步入正轨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社会主义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这次全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任第一书记。之后,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恢复和组建起来。从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纪律检查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尽管党的纪检机关恢复建立起来,但是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八大、十一大党章均规定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这样很难起到监督同级党委的作用。这个问题在十二大党章中得到解决。十二大党章把“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规定,改变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且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纪委的地位和权威。此后,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一直沿用下来,它不仅从制度上使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得到保证,而且建立了完整的纪委组织系统,有利于纪委行使监督职能。

十二大党章另一个特点是,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列一章,明确指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其中,“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是此前党章所没有的。此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历经多次修改。1987年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取消中央纪委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产生这一项内容。1992年十四大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有所修改,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改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于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规范为“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2002年,党的十六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作了修改,增加“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纪律检查机关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内容。这些修改,不仅有利于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而且有利于更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十七大、十八大党章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的条款沿袭了十六大党章的相关表述,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

纵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余年,可以充分肯定的是,我们党纪检机关的恢复重建与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但是,随着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的不断增加、覆盖面的逐渐扩大,纪委工作出现了主业主责被众多具体事务挤压的状况,这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的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针对这种现象,十八大后中央纪委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是党章赋予的,要明确定位,聚焦中心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推动“三转”,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推动“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为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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