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容误”更要“决策避误”

“改革容误”更要“决策避误”

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如何让干部在改革创业中“胆子更大,步子更稳”,怎样做到“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8月21日,佛山市出台专门文件制度让“三个区分”落地,这在全省尚属首例。(8月24日《南方日报》)

佛山市在广东率先出台“三个区分”相关规定,详细描述了支持领导干部改革创新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并为改革专门设置了罕见的“容误机制”,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依法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改革措施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甚至出现改革失误的,应当给予宽容。显然,这种“容误机制”,有利于地方改革创新的强力推进,具有样本意义。

事实上,佛山推行“容误机制”,也是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宽容改革失误”。其根本目的,就是鼓励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效果不好,甚至造成失误,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见,设立“容误机制”,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创新、实干精神的一种体现。

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地方,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干事就少失误,少失误就是好人”等消极观念,主要表现在“四不”,即不学习、不思考、不改革、不创新,或在思想上守旧抱缺、不思发展,或占着岗位不作为,只做“和尚”不“撞钟”。试想,如果领导在思想和行动上如此平庸,地方如何发展和进步?相反,科学发展就需要实践,就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通过“容误机制”来保障“改革者无罪”,激励领导干部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保证创新的“领头羊”,不至于成为“替罪羊”。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容误机制”,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在建立“容误机制”的基础上,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体系,避免某些领导干部把“小失误”当成家常便饭,要么“小失误”不断,要么铸成“大失误”。换言之,仅允许“宽容失误”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主动“纠正失误”。

特别是,“改革容误”更要“决策避误”。因此,为了保证领导干部的决策正确,就必须强化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保证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在一些法治国家,政府决策层的“少失误”,是通过辩论实现的;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公布于众,让干部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群众听证、党组织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更可以保证领导干部少失误和少犯错误,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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