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四类罪犯”的精神内涵

特赦“四类罪犯”的精神内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作为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特赦既契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行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国家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堪称对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性实践,对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国形象,具有政治与法治意义,值得关注。

依照国际国内的过往先例,特赦制度的实施大多选择国家的重要节日、盛大庆典及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关键节点。比如德国选择在圣诞节、韩国在光复节、泰国在国王庆生等喜庆时刻颁布的赦免令等。全国人大选择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罪犯”,既延续了慎刑恤囚的传统,也增添了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氛围,由此释放和扩散出的人性关怀与感召效应,势必激发起亿万民众的爱国热情,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借用鲁迅“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那句名言,法律的作用也并非只是一味地严打与惩罚,其震慑、教育、感化与挽救的功能同样不可或缺。正如著名的巴黎大学神学教授托马斯·阿奎纳所言: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

特赦“四类罪犯”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迁就,更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可以“将功折罪”。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强调特赦者对人类的“特殊贡献”,旨在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而并非以功抵罪,当年的获刑入狱,已是神圣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高度融合,当为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管理状态。恰如法谚所云: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

特赦“四类罪犯”彰显大国自信。而只有对法律惩戒效果及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满高度自信的国度,才有能力、有胆量做出特赦罪犯的庄重善举。这其实也是对依法治国、伸张正义和惩恶扬善的诠释与表达。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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