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类罪犯拟予以特赦?为何40年后重启?

哪四类罪犯拟予以特赦?为何40年后重启?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参加过抗战和解放战争的老兵等四类服刑人员,或将获得特赦。这是时隔40年来,我国拟再一次实行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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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四类罪犯拟予以特赦?

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被纳入此次特赦范围。受访专家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此类罪犯是和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此外,特赦对象还包括“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分析指出,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等受访专家指出,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国家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

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而且人数已经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受访专家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分析指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对贪污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几类犯罪有的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有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的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有的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些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这几类罪犯被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

按照规定,累犯不予特赦。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在储槐植、王平等学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的宽恕程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宽度、厚度、强度、大度的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性的趋势。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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