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践部门应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2)

法治实践部门应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2)

二是构建协同开发优质教材的机制。优质教材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前提。目前,法学教材体系的开发主要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法治实践部门鲜有涉足,以致我国目前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只注重理论性而疏于实践性,尤其是许多部门法学教材不能充分反映当下的法治实践成果,导致法学人才培养中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在法学教材的开发和编写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作用与功能,构建协同开发优质教材的机制,进而不断优化法学教材体系。

三是共同建设实践教学平台的机制。法治实践部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与法学教育部门共建实践教学基地。针对当前我国法治实践部门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动力不足、参与程度不高的现实,通过明确法治实践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有助于调动法治实践部门参与共建实践教学平台的积极性,进而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创造更好的环境与条件。

四是构建人才培养的协同评价机制。科学的评价机制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助推器。传统的法学教育评价机制在评价主体、评价客体与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构建由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评价机制,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与实践本质,凸显了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有效促进了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五是建立法治实践部门责任落实机制。科学的责任落实机制是保证法治实践部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建立法治实践部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落实机制,必须借助于科学的、严格的考核机制。通过将法治实践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共建师资队伍、协同开发优质教材、联合设计课程体系及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实践部门的考核内容,充分调动法治实践部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确保法治实践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协同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落到实处。

法治实践部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符合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构建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协同培养法治人才的长效机制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明确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独特作用与功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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