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超越治霾(2)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超越治霾(2)

在法律的可执行性方面,亦有所提高。法律责任条款数量增加即是体现。另外,一个突出的变化是呼应2014年《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按日连续计罚的情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这样的规定意味着突破了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处罚上限,有助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在肯定上述进步方面的同时,也应看到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并非善尽美。一是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新法中规定了诸多鼓励和支持性措施,但对于如何“鼓励”和“支持”,却语焉不详。再如,第九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但对于何为“擅自”、何为“发布”、何为“预警信息”,却没有明确的解释。这种法律规定上的模糊性直接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又如,在最终通过的文本中删去了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论的机动车限行的规定,但保留了鼓励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的规定。这样的在法律实施层面操作性不太强的规定可能更适合规定于政策性文件之中。二是有些规定的实施效果有待实践检验。例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联席会议机制。这套机制实际作用的发挥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动性和协调能力。三是与现有相关立法的衔接不足。例如,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按日连续计罚的规定限于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类情形,这些情形是否完全呼应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亦值得深入思考。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尽管存在一些缺憾,但其在各方面的进步不容忽视。对于这样一部来之不易的超越了治霾理想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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