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优化税制结构哪三大问题待解?(2)

“十三五”优化税制结构哪三大问题待解?(2)

二、调整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的比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税务管理和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可以考虑继续合理调整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的比例,逐步提高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我国的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大,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小。前者带来的问题是:最终消费者,特别是负担增值税、营业税等普遍征收的货物和劳务税的中低收入者负担偏重,税收的累退性比较明显;出口退税数额偏大,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后者带来的问题是: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高收入者负担偏轻。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还不够高,个体、私营经济成分比较小,个人收入的来源有限而且货币化程度不高,货物和劳务税的税基相对宽一些,比较容易征收管理,所得税则反之。

以2013年为例,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和关税5个税种)的收入为63287.0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56.4%;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3个税种)的收入为33705.0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30.0%;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7个税种)的收入为10378.3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9.3%。

从横向比较看,我国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比较低。以2012年为例,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泰国、埃及和智利7个国家的所得税收入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1.7%、46.9%、38.8%、32.5%、41.3%、44.0%和32.9%。同年,我国所得税收入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29.6%,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甚至不及本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经达到过的水平(如1985年为34.3%)。再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12年,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泰国、埃及和巴西7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8.5%、29.3%、30.6%、14.8%、9.0%、10.5%和9.7%,而同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本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6.5%。

不过,从发展趋势看比较乐观,我国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近年来逐步趋于合理:1994年至2013年的19年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已经从14.8%上升到30.0%,提高了15.2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已经从3.8%上升到9.3%,提高了5.5个百分点;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则从72.0%下降到56.4%,降低了15.6个百分点。预计“十三五”期间乃至以后一个时期,上述趋势将会继续发展。

实践证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的调整不宜简单地通过三者存量之间的此消彼长方式实现,而应当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的安排实现,主要应当考虑如何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逐步增加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并将一部分非税财政收入转化为所得税、财产税收入。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增长得快了,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提高了,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自然就会下降。同时,应当着眼于企业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个人收入的增加、税收管理的加强。出于照顾民生,加大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调节作用等方面的考虑,也可以直接采取适当的税制调整措施,如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对高档住宅开征房地产税,等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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