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优化税制结构哪三大问题待解?(3)

“十三五”优化税制结构哪三大问题待解?(3)

三、调整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比重

近年来我国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变化不大,大体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枣核型状态——中央税、地方税收入各占12%左右,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约占75%。为了保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似乎应当逐步提高中央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降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改革措施:

1.合理调整税种划分。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广泛、流动性强的特点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为了提高征收效率和降低征收成本,可以将这些税种列为中央税,或者将其分解为中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的零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因此减少的财政收入,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作为配套措施,可以按照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原则,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调整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

2.继续推进地方税改革。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改革进展比较大,而地方税的改革相对滞后,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这也是一些地方非税收入、体制外收入膨胀,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可以结合税费改革,加快地方税改革的步伐。

(1)改进管理体制

首先应当将地方税制度改革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制度的改革,政府收入体系的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统筹考虑,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税种划分方面,可以使地方也拥有一些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相对便利,收入充足、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除了房地产税以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可以分别一分为二,划分为中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地方的零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在立法权方面,可以将地方税的立法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种由中央立法,同时赋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定的调整权(如零售税、房地产税);二是经中央批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本地区开征某些税种(如地方消费税、车船税和烟叶税)。

(2)加快地方税制度改革的步伐

首先应当尽快明确地方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据此确定改革方案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在税制设计方面,应当合理设置税类和税种,过时的税种应当取消,性质相近、交叉征收的税种应当简并,所有税种都应当实现城乡统一。税类的设置可以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种的设置可以包括地方零售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个人所得税、地方资源税、房地产税、车船税等主要税种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

在税制要素方面,各个税种的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额标准)、征税方法和减免税规定等,都应当科学设计。例如,地方政府征收的零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与中央政府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的税基和税率(税额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征税方法应当合理制定,各类减免税规定应当合理、规范,等等。

从发展趋势来看,地方零售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个人所得税、地方资源税和房地产税5个税种可以考虑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为这些税种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税源比较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比较充足,增收潜力也比较大。而且,这样的改革便于与现行税制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衔接。

(作者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税总局科研所原所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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