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当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司法当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正常人都有自尊心,即自我尊重和自我爱护之心和要求他人、集体和社会对自己的尊重之情,这也是诉讼参与人普遍的正常心理。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要防止司法为民宗旨流于简单化、口号化,就必须使之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体现在每一名诉讼参与人身上,做到程序公正,坚守防止违法审理的底线;做到实体公正,坚守防止冤案错案的底线。必须保证案件质量,使诉讼参与人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还必须以文明理性的言行举止,平等地尊重每个人的自尊,依法以理服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诉讼参与人,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 

司法者伤害诉讼参与人人格尊严的情况有多种,如刑讯逼供,不仅会对其肉体造成剧烈痛苦,还会对其心理造成明显折磨;如错误定案,无论是将无罪错定为有罪、有理错定为无理,还是将该胜诉判定为败诉等。再如,带着职业和地位的优越感,利用司法权力,随心所欲颐指气使,脸难看话难听;违背平等原则,对诉讼参与人区别强势弱势、区分亲疏厚薄;把某些诉讼参与人当成麻烦制造者,动辄冷嘲热讽,蛮横训斥;粗暴地制止诉讼参与人充分表达观点陈述意见、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限制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等行为,都是司法者没有把公正司法当作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是看作对受益人施舍、恩惠的表现。这种以居高临下的傲慢态度待人,会让人感觉要求公正的结果是在接受“嗟来之食”,人格尊严受损。 

判断是否伤害了他人的尊严,即时可用的具体方法之一就是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考虑倘若自己受到同样态度、同样言行的对待,是不是愿意接受、是不是能够接受,凡是自己感到自尊心受辱而不愿不能接受的,就是伤害他人尊严的举动。

对司法者仗权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轻忽,应给予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因为制定法律并适用法律的目的说到底是为了保护人权,司法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努力实质上也是为了实现人权,而公民人权中的核心权利是人格尊严。司法实践中以人权为依归,高度尊重和切实维护人格尊严才可能实现公正司法。如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被漠视,即使司法程序和实体无误,也不是完美的司法。 

司法者坚持对案件和法律负责,与尊重当事人尊严是一致而不是矛盾的关系,并且越是对案件和法律负责,就越不可歧视诉讼参与人,损害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对每位诉讼参与人在情感上保持公平的距离,如果情感上做不到公平,不喜欢某位诉讼参与人,也必须把私人好恶隔绝在司法活动大门之外,不能以个人好恶妨碍他人行使权利、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伤害他人的自尊心。否则,必会使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宣示成为空话。因为,歧视他人尊严的司法者,不可能保持追求司法公正之心,也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 

终结案件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但要让诉讼参与人对司法裁判心服,却需要司法者行为合理合法和得体。诉讼参与人通过体察司法者的行为,会感受到尊严是否得到尊重,从而产生对司法活动和司法者满意或不满意、信任或不信任的认知。如果诉讼参与人感到司法者平等尊重自己的尊严,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至于对司法者个人产生仇恨,不满情绪可以减轻,并且也容易化解。反之,如果诉讼参与人因司法者的态度、行为举止不当而感到被羞辱,那么即使满足了诉求,依然会不满意,依然会怀疑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尤其是,司法者不尊重诉讼参与人,会造成不满意对象的转移,将对诉讼对象的不满转移为对司法者和司法活动的不满。司法者不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会导致二者关系处于紧张、冲突状态,从而不能形成理性、客观、平和的审理氛围,不可能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不利于司法者顺利完成案件办理任务。 

有的诉讼参与人会在诉求不能满足时,实施无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对此,司法者除了以文明理性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没有别的选项。诉讼参与人的任何行为,不能成为司法者放弃文明理性、宣泄个人情绪、羞辱对方尊严的理由。用这种不当行为对待他人的无理或违法行为,无助于惩恶扬善,解决问题,缓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也不符合司法者的身份和职责要求,只会贬损司法者形象,降低司法品质,强化行为人的不满情绪。 

司法者依法文明、理性司法,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像维护自身尊严一样,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是有修养,懂道理,敬畏宪法和法律,对法治负责的具体体现。这种行为是落实司法宗旨的正当行为,可以对司法公正起到良好宣传作用,树立法治权威。敬人者人恒敬之,对司法者个人而言,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不但不会贬低自身尊严和威信,反而会赢得更多的尊重,并促进诉讼参与人信服司法服从法律。应该说,司法者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于理于法于公于私都有益而必要,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为此,司法者必须转变观念,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同时提升司法情商,丰富司法智慧。司法者不仅有妥善处理司法中法律适用技术性问题的能力,更应该眼望理想的星空,胸怀法治的信仰,脚踏公正的实地。只有努力强化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完善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和掌握人文精神,不断严格自律,才会懂得养成并巩固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思维和生活习惯。从而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努力追求司法公正,使法律得到严格实施,使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者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贤,也有着普通人的情感和欲望,因此也会出现私欲膨胀,滥用司法权的行为。这就凸显了按照司法规律,科学地积极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对司法权力的法治监督、程序约束和权利制约的必要性。对此,需要坚持既有的有效的制度机制,并积极推进各项司法改革,通过有力的措施,创造完备的外部条件,提升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确履职的能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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