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治热点面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3)

《2015法治热点面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3)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掉了链子,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对司法和守法带来严重影响。

三 为何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使决策权是否依法合规,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频频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所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与以往关于决策追责的规定相比,这一制度的最大亮点在于“终身追责”,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表明,一些重大决策从提出、实施到产生效果时间周期长,决策正确与否短期内难以得到验证,一旦多年后出现问题,当初参与决策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或退休或调任,责任已难以认定追究,大多不了了之。“终身追责”犹如为决策者戴上了“紧箍”,督促、警诫其时刻尊重和敬畏决策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决策。

现在,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尽快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让人们见到成效。要完善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实行决策绩效评估机制,科学判断决策失误;建立决策案卷制度,准确识别责任归属;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到重大决策严重失误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杜绝违法决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比如,要健全法定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比如,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必须开展内部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比如,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一支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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