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诚信建设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原题:完善信用体系提升诚信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为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7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近年来,我国诚信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还存在组织体系不够健全、规章制度明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不够、创新环境尚未形成等问题。面临经济新常态,在商事制度等改革加快推进的情况下,亟待把诚信建设作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战略和举措。

完善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与体制保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推进实施、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好市诚信建设联系会议作用。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信用体系与诚信建设发展规划、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实施,组织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

抓好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立法与标准制定工作。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是诚信建设的基本路径。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都是在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立法工作走在前列的地区。如上海市自2000年起就开始建立个人联合征信体系,北京市2001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信用制度的试点,深圳市2002年1月1日起就实施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建议选择具有立法权的部分城市或地区,在诚信法规制度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国家信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实验地区相关部门和市人大应对不合理的原有政策法规进行清理;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制定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诚信建设促进条例等。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共享、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标准规范,逐步形成信用工作标准体系,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快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和基础设施网络。制定“十三五”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等,加快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建设。对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重点抓好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密、查询、适用四个环节,解决诚信记载、结果运用问题,尽快建立全市互联互通、协作共享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可看可见、方便实用的诚信信息网络。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形成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重点领域予以突破,优先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加快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将企业纳税信息与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共享,联合推出“税商融通”信贷业务,根据企业纳税及市场信用等级,由商业银行给予其不同倍数的授信额度。

做好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加快信用体系规章和标准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好《征信业管理条例》,完善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与资源共享有机结合。尽快实现金融系统的个人和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工商管理的个人和企业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公安系统的个人与企业的法律惩罚信用信息,电信、水电、房租等系统的缴费信用信息等四大系统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大力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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