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有赖于剔除陈旧司法观念

规范司法有赖于剔除陈旧司法观念

规范司法既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8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总体上看,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人的因素,但主要还是一些根深蒂固的情感偏见、自以为是的狭隘经验所致。因此,在抓住制度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检讨与纠偏司法实务中那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观念不变,制度即便再完善,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还会通过新的途径以另外一种面貌呈现出来,同样的错误还会在相同的逻辑下以新的形式再生产出来。 

一是破除实用主义的工具思维,树立程序理性思维。规范化的本质就是程序化。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从而保证理性选择的作出。它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尽管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已得到较好的转变,但在潜意识中遗留下来的实用主义工具思维,仍在无形地左右着司法人员。“实用为王、便宜行事”仍有残余,还没有看到:程序尽管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权力行使者的限制,而在另一个意义上,也是对权力行使的支持和对他个人的保护。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申请时,不能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确定的限制会见条件作任意扩大的解释。 

二是破除部门化思维,端正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客观义务要求其职责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追求正义,而非定罪与胜诉。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还是不利。检察实务中,在功利主义和机会主义的驱动下,或为在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或基于自身的便宜,重复监督、过度监督的情况依旧残存,无形中会损害法律监督权威。 

三是破除狭隘经验论,秉持理性化的思维。法律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要求排除各种固有的偏见、个人的情感好恶等非理性的因素。检察实务中,片面地把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律视为狡辩就是非理性的表现。目前,确有少数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存在通气、串供、作伪证等不当行为,干扰了司法活动。如果因此将律师视为洪水猛兽,采取多种方法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实际上是以表面上的现实合理性取代了价值合理性,也背离了罗马法古老格言“任何权利行使者不得推定为恶意”所蕴含的法治精神。 

规范司法既有赖于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也有赖于干警树立法治思维,从内心深处剔除陈旧思维观念的不良影响,真正塑造起“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文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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