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向社会公布。《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总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了“负面清单”作用,使《条例》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一把戒尺,成为了维护党的领导和党章权威的有力武器,也敲响了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的警钟。特别是在《条例》的新增条款中,首次写入“主体责任”。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领导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此条将以往强调的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继而扩大到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要负主体责任,从而更加突出强调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于管党治党所肩负的全面责任。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担负着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而且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四大考验,存在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等四大危险,需要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重大课题。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形象和威望不仅直接关系党的命运,而且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和人民的命运。应该讲,全面从严治是与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相联系,同发展政绩相联系,同民心所向相联系,只有把党建设好,其他一切工作才有意义、才有依靠。因此,我们必须把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上升到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建设的高度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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