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权放开的名与实:设置两年考察期是否必要
草案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
除了这一重大突破,草案力图放开公募权,确立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草案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
设置两年的考察期和只能在登记地行政区域进行公募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是陕西省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长,她认为设置两年考察期不合理,“有的慈善组织登记运作了很多年,一直很平庸,有的虽然成立时间很短,但运作效果非常好,人为设置两年期限,有失公平。只要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就应当允许其公开募捐,而不用另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样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避免权力寻租”。
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很多机构在注册时就希望获得公募资格,对公募进行区域限制会导致很多机构都想在省级或者国家级民政部门进行注册,这与现实会产生矛盾。
中国扶贫基金会专职副会长王行最表示,慈善组织只要有能力,遵守法律,就可以在全国募捐,不应该做行政区域的限制。
贾西津认为,很多国家都有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法律规制,对于公募资格的限定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众、捐款人的权利,防止公开募款可能存在的信息欺诈、资金滥用,而不是为了保障谁的募款特权,或者限制谁的社会募款途径,应当基于保证公益活动的公信力为目的来考虑慈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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