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4)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4)

摘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二十四)制定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新增9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研究提出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分类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出台农垦改革发展意见。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农业补贴评估机制。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开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试点。深入推进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二十五)以体制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出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文件,在一些省份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增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制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制定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配套制度。深入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适时总结推广试点政策,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并开展培育工程试点。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研究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

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把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

(二十六)健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制定创新加工贸易模式指导意见,修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出台实施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方案,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融资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等改革试点。总结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促进区域产业升级。

(二十七)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缩减外商投资限制类条目。全面推行外商投资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管理制度,大幅下放鼓励类项目核准权,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开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推动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十八)加快完善互利共赢的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机制。制定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发挥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加快与有关重点国家建立互利共赢的产能合作机制,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实施。改革对外合作管理体制,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综合利用债权、股权、基金等方式,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为装备和产能“走出去”提供支持。

(二十九)总结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积极推进内销货物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将试验区有关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适时向全国推广,将试验区部分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措施向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稳步推进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

(三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启动实施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制定沿边重点地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完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筹建工作。

(三十一)实施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加快口岸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推进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和“单一窗口”建设,建立信息全面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逐步覆盖到全国。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探索口岸综合执法试点。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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