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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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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强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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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现了从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我国非常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很多重要论述,比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彻底打通关卡,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

从国家最高领导到中央、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科技三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指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结合我在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我深深地体会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就是体制机制创新。而体制机制创新的核心就是要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一、 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回顾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美国有一部著名的《拜杜法案》。在法案颁布前,美国当时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并不是很乐观。当时联邦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是归联邦政府所有,截至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直到美国的两位议员拜(Bayh)和杜(Dole)提出这个法案,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从谁资助谁拥有,转变为谁完成谁拥有,从而使美国科技成果的应用,或者是专利的许可率取得了很大的突破。

《拜杜法案》对世界各国也是很好的借鉴。我国在2002年和2007年也借鉴了一些相关内容,使责任、权利和利益实行对等。比如,2002年,科技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提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在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就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把申请专利的权利授予完成单位。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也就是说,完成了从“谁资助谁拥有”到“谁完成谁拥有”的转变,但实际上当时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还是广为诟病的,因为高校虽然申请了知识产权,但并没有自主处置知识产权的权利。

从2007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到2010年,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呢?比如北京理工大学申请的专利,如果要进行转让或作价入股投资的话,八百万以下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八百万以上必须报财政部审批,审批的流程非常长。与此同时,转化所获得的收入,高校院所等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这使得高校院所没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所以,从2010年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

(一)“有权转”阶段

201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出的“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试点。2014年又进行了“三权改革”的试点。一直到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一个阶段实际上是实现“有权来转化”的问题,使责权利能得到统一,是我们在体制方面很大的改革。2015年之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有权转化”的基础之上保障它“转化得好”。具体来看:

责任编辑:马中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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