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真正稳妥的延迟退休方案

如何制定真正稳妥的延迟退休方案

近来一份名为《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在微信朋友圈内热传。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份表不是真的”。并表示,人社部正在制定的延迟退休政策是一份比较稳妥的方案,大约每三年提高一岁。基本原则是:小步慢走,在延长退休年龄之前建立缓冲的机制。(《第一财经日报》12月10日)

“延迟退休”话题之所以总是如此牵动人们的神经,一再引发舆论热议,除了因为“延迟退休”确实是一个关乎每一个劳动者切实利益福祉的大事,另一个背景恐怕也在于,对于具体如何实施延迟退休,除了人社部此前强调的“小步慢走”以及简单的时间表,许多公众十分关心的进一步具体细节问题,其实一直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广大公众事实上一直处于一种等待“另一只靴子落下”的焦虑状态。

这种背景下,人社部专家强调要制定“稳妥”的延迟退休方案,当然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但若仅止于此,显然又并不足以充分化解上述等待“另一只靴子”的公众焦虑。那么,究竟如何制定一份稳妥的延迟退休方案,或者,怎样的延迟退休方案才是真正稳妥、具有充分“说服力”的?

其一,尽快彻底废除目前事实上一直长期存在的尤其是针对公务员群体的“提前退休”制度。众所周知,依据现行《公务员法》88条,公务员在满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等条件下,事实上都是“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而在“养老金已并轨”、“延迟退休”语境下,这一提前退休制度无疑早已格格不入,必须尽快废止。

其二,延迟退休方案不应是简单机械的“一延了之”,而必须是具有充分可选择性的弹性延迟。首先,这种弹性延迟退休应与不同劳动者的职业、工种密切挂钩,提供丰富的弹性选择,如脑力劳动者可以在“60—65岁”之间选择弹性退休,重体力劳动者可以在“55—65岁”间弹性退休。进一步,弹性延迟退休,还应按“多缴多得”原则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密切挂钩,确保那些缴费年限长的职工,能更灵活地选择退休时间,如一个职工只要累计缴费达到40年,无论具体年龄是多少,均可即时退休;累计缴费达到35年、且同时年满60岁,也可自主选择弹性退休。此外,弹性延迟退休还应结合社会人均预期寿命,在不同性别之间,提供相应的弹性选择。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是74.83岁,其中,男性72.38岁、女性77.37岁。这种背景下,若男职工一律简单延迟至65岁退休,平均可享受养老金的时间不到10年,显然并不公平合理。

其三,延迟退休方案不应“单兵突进”,而应站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高度,与其他一系列社保改革密切配套、共同合力推进。如同时配套推进“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尽快改变现行激励性严重不足甚至“负激励”明显的“大社会统筹+小个人账户”社保账户模式,避免“去世后养老金(社会统筹部分)充公”等不公平合理现象的发生;尽快配套落实“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改变社保缴费“占工资40%-50%”局面,切实减轻延迟退休后人们的社保缴费负担。

另一方面,在社保投入方面,也要同时不断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如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避免简单将延迟退休作为缓解养老金收支缺口的途径。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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