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的制度创新意义

反家暴法的制度创新意义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 

专业机构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7年至2008年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最低为36%,最高达62%。另有统计显示,有超过70%的中国家庭发生过针对儿童的暴力。 

一方面,家庭暴力如此司空见惯,另一方面,主流观点一直认为,对于发生在一家一户门内之事,公权力不宜介入。其理由不外乎:其一,夫妻争吵冲突在所难免,父母管教儿女更是理所当然,公权力即使想管,恐怕也管不过来;其二,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者很难分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其三,夫妻没有隔夜仇,家庭作为一个自治共同体,可以自行解决其中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公权力强行介入,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家庭进一步分裂乃至解体,效果适得其反。正因如此,对于现实中的家庭暴力行为,除非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公权机关基本上是消极应对。立法者对于是否要制定专门法律以干预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一度倍感纠结。

然而,法律的缺隙,公权力的不作为,助长了施暴者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不仅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而且会导致其他附随后果:一是危及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二是衍生出更严重的暴力犯罪。据2007年的一项调查,在陕西省女子监狱,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夫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支撑和维系社会的有序运转方面,家庭承担着独特的功能作用:物质再生产、人力资源再生产、教育和文化的传承、对社会结构的初始整合,等等。对于中国人而言,家庭又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自古家国同构,家庭(家族)是社会基本的自治单元和经济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在农耕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对于社会基层的治理就是依赖家庭(家族)的自治。家长对于家庭内部事务拥有管治的权力,对家庭成员的违规行为可以执行“家法”,国家一般不加干预。 

然而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这就是该法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原因,远非一纸法律能够解决的,但这并不构成不需要“反家暴法”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完全解决某个社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无用的,法律的根本之“用”在于价值的宣示和弘扬、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即使只能治标,其作用也不是可有可无的。 

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如相关组织的强制报告义务、对施害者的告诫书以及对受害者的人身保护令等。不过,为了使该法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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