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违约金”披上“滞纳金”的马甲

莫让“违约金”披上“滞纳金”的马甲

绑定银行卡代扣水、电、燃气等日常生活费用,为现代都市居民提供了很大的便捷。然而,最近福建三明网友“kardel”向我们投诉,燃气公司的扣费方式很不人性化。2015年12月16日,他收到三明燃气公司的通知,称其在2015年9月因银行卡余额不足,不能全额支付417元燃气费,而被收取了97元的滞纳金。(1月25日《福建日报》)

绑定银行卡代扣燃气费,因卡中余额不足,未能及时缴费,用户除了要补缴欠款之外,还要向燃气公司缴纳高额滞纳金。当地燃气公司的这个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暂且不论。问题是,即便是燃气费未缴纳成功,用户自身存在过失,但当银行卡中出现余额不足的情况时,燃气公司和银行为何不能及时通知一下用户,非得等欠费并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才告知用户,这样做是否存在坐等收取高额滞纳金之嫌?

众所周知,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同时,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如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换言之,滞纳金是一种行政性收费项目。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各地普遍存在滥收滞纳金现象。如水、电、燃气、电信等一些公用事业单位,也在借行政管理之手,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殊不知,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不能想收就收,更不能称之为滞纳金。

可见,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滞纳金,不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换言之,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滞纳金,已涉嫌违法,用户完全可以拒缴;如果燃气公司强制扣缴,用户可以依法维权。然而,既然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这种违法行为比较普遍,有关部门就不能置之不理,应对水、电、燃气、电信等收取滞纳金现象进行清理、整顿和查处,莫让违约金披上滞纳金的马甲,侵犯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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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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