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针对网络窃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都可以具体适用;对于网络谣言,民事中的诽谤制裁、刑法分则中的诽谤罪,损害商品声誉、商品信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惩治网络色情信息,则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关规定定性处罚。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专门法规以及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另外,我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条文从不同层面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规制。
可以说,我国法律制度在网络安全方面已经具备了为互联网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能够为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提供治理依据。互联网并非法制的真空地带,其运行和发展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有切实保障网络安全,才能实现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而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监管者、运营者、网民共同参与。作为监管者,要做到依法管网,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者;作为运营者,要做到依法办网,提供合法、安全信息传播平台,倡导互联网安全与秩序;作为网友和用户,要加强和提高安全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空间的文明与法治,切实维护网络发展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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