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科学化路径(2)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科学化路径(2)

政府如何介入

在我们过去几年调研中,许多地方的劳动部门反映,只要工资协商过程不出现大规模冲突,劳动部门最好不要介入,因为政府人员一在场,双方反而变得非理性,都试图把政府部门作为一个支持自己的力量。有些工作人员根据自己参与的工资协商过程发现,劳动部门在出现双方激烈对抗的意见时,主动退出来让他们关门起来自己协商,结果反而“出奇地好”。

同时,既然是工资协商,他们也认为企业和员工双方之间肯定有一些不可调和的工资矛盾,协商不能保证都有一个必然的结果,因此,适当的对抗,例如有序的企业员工罢工和企业裁员,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行为,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政府劳动部门越要适应这些行为,他们应该做的是与公安等部门配合党委政府做好防止事件激化行为的扩大化就可以。

如何确定集体

对于工资三方协商制度而言,其科学化的含义和可操作性的大小,在于如何确定“集体”包含哪些人员。企业主可以自己参加或者指派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企业方参加,政府劳动部门和总工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对于企业工人群体和企业工会等其他参与力量的选择,则需要超越指定或者自愿报名的方式,同时也应该超越简单的随机抽取的方式。

避免偏颇的座谈会。如果企业员工意见和利益诉求依靠——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组织各自选取代表来召开座谈会,或者通过征集自愿者参加座谈会,代表性就会严重不足,导致最后的协商意见也会变得偏颇,最后工资协商方案就会是看上去经过了民意论证,实际上是片面的民意。主要原因是政府劳动部门指定的参加者是“政府主观性选择结果”,基本上会选择自己“知根知底,比较可靠”的人员,时间一长就成了“老面孔”;总工会组织的代表大多是跟着政府的意见走,企业工会则基本上是企业主信任的人;其他自愿的参加者是“工人群体的自我选择”,无论是通过线下的公告通知来的,还是网络上的自愿报名,都是具有相同行为特征或者诉求的人群,无法表达企业工人群体的整体意见。这是为什么许多决策,召开了很多“座谈会”和“听证会”,最后仍然是民意沸腾。

超越随机抽样和指定代表。在中央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对多地的调研,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科学化和可操作性的工资协商制度应该是一个复合式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他们由以下群体随机抽样复合组成。

全部工人随机抽取的参与者。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居民中随机抽样仍然是第一位的,因为它可以为传统的决策模式提供过去没有办法筛选的参与者。许多不是积极的自愿参与者又不是工人带头人,就可能是沉默的大多数员工,他们往往会在工资协商不成后采取爆发式的行动,造成协商决策的被动。随机抽样可以保证每一个类型的社会人群都有自己的意见代表参与,如同彩票一样,每个人被抽中的机会是均等的。现在计算机技术的发达,不论多大的企业员工样本库,均可以很快随机抽出额定的人口数目。

工人积极分子群体抽样。中国现有的企业员工流动结构中,工人积极分子尤其是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担任企业中低级管理职务,并在不同来源地的员工群体中具有代表性,他们都是长期与大多数员工积极互动,他们毫无疑问都担负着“话事人”的社会职责。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他们可能是发动者,但是不可置疑的是他们对工人群体的意见的了解比许多人都很清楚,也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概括性。因此,在复合式协商民主决策中,对工人积极分子群体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选择协商议事的参与者,保证他们参与意见整合的公平性。在这里,如果我们能对企业工会的组成人员,也当成工人积极分子而不是企业主的“二代表”的话,那么他们也可以报名参加复合式集体工资协商。

自愿参与者的随机抽样代表。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员工对公共决策参与的积极性在提高,任何地方都有愿意积极参加公共决策的人。一些社会组织具有对公共决策的参与能力,它们可以对工资协商项目进行报名参与,发挥它们对社会意见的调查、整合和分析功能。在上海等地的实践中,也有一些民众自己表示愿意参加协商恳谈。自愿参与者具有积极的动力,可能是个体的,也可能是出于对公共事务的热心,无论如何,他们积极参与如果缺少机会,往往会变成积极的政策抗议者。如果人数过多,仍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专家参与者(专业人士、总工会和劳动部门)。中国现有的决策体系中,政府劳动部门和总工会和一些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专家,对于工资协商的利益整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和随机抽选的企业员工的意见一起,构成一个良好公共决策的“两个支撑腿”。尤其是现代工资协商具有复杂性,我们必须一方面坚持随机抽取的企业员工意见是基础,另一方面也要让专家和官员发挥更好地辅助民众进行决策事项的了解和认知的功能。三方协商机制的政府一方参与具体工资协商的切入口,就是派自己的代表从国家政策法规和部门管理职能的独立立场,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进程,确保协商进程的有序进行,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协商平台,与专业人士和总工会人员一起提供专业化的意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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