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民法典的立法哲学

王轶:民法典的立法哲学

编者按

近年来,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将这一讨论推向高潮。综观这一研究领域,成果显著,争议也很多。例如,应坚持何种立法哲学,才能编纂出一部内容和谐、体系严密、面向未来的民法典?作为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典应如何体现民族历史、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学者们围绕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形成的激烈论争,症结在哪里?等等。本版今天特组织刊发两篇文章,以期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并希望能引发读者的思考与讨论。

民法典的立法哲学,是一个国家社会背景的反映,是一个阶段时代精神的结晶,集中展示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境界,充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胸怀和眼光。回顾世界立法史,凡是能够引领时代潮流,产生广泛影响的民法典,都有自己的立法哲学。在21世纪编纂的中国民法典,欲成为一部优秀的法典,也必须确立自己的立法哲学。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哲学,可经由具体的法律条文,通过对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达,借助协调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则展现出来。因为再精妙的思想,也理该“不离日用常行内”;再高明的哲学,也应当“极高明而道中庸”。

民法典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国家、法人、其他组织等。后者这些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除了服务于自然人的需要外,无其他存在的正当理由,因而在各类“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非自然人莫属。近代以来多部优秀的民法典,无论是信奉理性的自然法思潮,还是服膺康德的理性哲学,都力图将人在精神上从中世纪宗教蒙昧主义的遮蔽中解放出来,将人在肉体上从种种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的人。但昧于民族国家初步形成,资本主义蔚然成型的现实,这些优秀的民法典主要还是致力于如何有效组织资源,使民族国家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取得优势,自然人当然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独立自主的主体。立法者心目中完全意义上的人,是在经济交往中具有健全意识和完备理性的成年人,因而民法典在契约法领域强调鼓励交易,在物权法领域突出物尽其用,在侵害财产权益的领域注重经济计算,甚至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后进行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都要考虑自然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这使得这一时期的民法典经济理性高扬,经济功能凸显。

正在编纂中的中国民法典,欲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追求国家、民族在经济上的成功,继续坚持经济理性,继续发挥经济功能,都无可厚非,但绝不能止步于此。因为实现经济增长并非目的,而只是提升人民福祉的手段。中国的先哲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哲学思想,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言说,无不包含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宪法修订时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又尊重成年人的自由,将人定位为推动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基于此,民法典应当开宗明义,在有关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宣示民法典旨在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法典在周到保护人的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确认和保障人的人格权益,调整人格权益的法律规则就不能像近代诸多的民法典那样,只有寥寥几条,而应周到思考,细致规定,让人格权法真正成为民法典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领域也应着重强调繁衍生息、教化育人的宗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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