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预见的未来,民族国家依然会是一个长期的存在,国与国的竞争还将是国际关系的常态。就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早在《尚书·五子之歌》中就有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国家是为了人的存在,国家公权力的动用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设置这些法律依据应当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国家无须出场时,不得越位;国家必须出场时,不得缺席。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此外,国家利益,如同社会公共利益一样,也可以成为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只是这里的国家利益,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经过法律认可的表决程序,遵循法律认可的表决规则,确认出来的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同时国家利益也应当可以还原为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民族国家,今天尚存在为数不少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成的超国家形式,民法典必须经由表明对这些双边或多边协议态度的方式,回应人与这些超国家形式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近代民法典上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人作为权利的主体,自然作为权利的客体。土地、森林、河流、矿藏乃至动物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典关心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物的效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人之所需。时至今日,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难以为继的自然资源,让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不是无限攫取的对象,而是人类相生相伴的伙伴。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应遵循双重价值,一是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从作为类的人的利益出发,从代际正义的角度,遵循的是道德的价值,以求达到“道德境界”;一是从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出发,从作为类的生物的利益出发,从种际正义的角度,遵循的是超道德的价值,以求进入“天地境界”。
如果我们编纂的民法典,既能固本,又能开新;既能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寻找资源,以“昌明国粹”,树立自信,凝聚认同,又能与时俱进,回应时代的要求,以“融化新知”,包容开放,推陈出新;如果我们编纂的民法典,在民法典立法哲学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既能做出符合我们中国人实际的回答,又能做出契合人类需要的回答,那么这部民法典就一定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也一定是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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