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晨雨:惩治谣言 法律边界在哪儿?(2)

欧阳晨雨:惩治谣言 法律边界在哪儿?(2)

如果对他人权利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规,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比如,2014年的国内首起微信传谣诉讼案,某微信公众号因刊登两篇涉及安利公司的谣言文章,运营者被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众号运营者删除谣言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信,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人民币赔偿金。近来,因为微信谣言导致被巨额索赔的民事案件屡见不鲜,也发出了依法维权的强烈讯号。

诚然,谣言极其可恶,理应依法打击,却不能在倒洗澡水的时候,将盆中的孩子也一并倒掉。以中国之大,言论自然“良莠不齐”,虽说谣言满天飞,却也有箴言遍天下。惩治微信朋友圈的谣言,需要分清微信朋友之间,开玩笑与恶作剧的界限,尤其不能因噎废食,损害了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言论自由。

但在客观上,要辨清言论自由与谣言界限,也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常之言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边界,自会与谣言势不两立。但问题在于,某些言论,甚至是重要的言论,事实“含金量”并不足,甚至措辞还带点“瑕疵”。对于这些言论,为避免伤及舆论监督权利,如果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大可不必归为谣言之类加以“制约”。

一个经典事例,便是1960年美国《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该报刊登的一篇为马丁·路德·金法庭诉讼募集捐款广告,部分言辞并不准确且修辞略有夸张。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认为,公共讨论中有错不可避免,为舆论有效性应容忍一定错误,由此确定了美国诽谤判决沿用至今的主观恶意准则:如要诽谤判决成立,必须证明被告怀有主观恶意。

同样,在微信朋友圈的转发中,判定是否是谣言,除了“事实标准”之外,不妨也考虑“主观恶意”。现实中,许多谣言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比如,将苹果公司iPhone手机与钓鱼岛问题“挂钩”的,很明显带有黑竞争对手的嫌疑,而不是“一腔爱国热情”。对此,我们就不能用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盾牌,将此类卑劣的行径保护起来。

“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在法治社会,微信朋友圈谣言应止步于法律。现实情况是,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再到公民的法治意识,都还需砥砺前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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