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股权激励机制——让创新人才获得合理合法回报(2)

健全股权激励机制——让创新人才获得合理合法回报(2)

具体对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创新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为了避免“行权即纳税”的窘境,可考虑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将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转让股票之时,以此降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税务成本,并鼓励他们长期持有股票,从而起到稳定创新人才的作用。此外,结合个税制度改革,降低个税税率,特别是将45%的最高档税率作适当下调,这也能降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税务成本。

☆创新激励措施应逐步从特惠性向普惠性转变。针对上市公司、高科技企业、特定试点地区或国有科技型企业的现行创新激励措施,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全社会推广。无论是股权、期权还是分红激励,只要达到了政策规定的标准,就应一视同仁地适用落实,从而对全社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构建多元化的创新激励模式。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都各有特点,股权、期权虽然激励效果大,但存在股东的股权会被稀释、激励对象以辞职等方式择机离开企业套现的问题,对国有企业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性问题;尽管分红激励效果不如股权、期权激励效果明显,但可一定程度上弥补股权、期权激励方面的一些缺陷。因此,除了国有企业因身份地位特殊,对其他类型企业,创新激励只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何种激励措施。

☆为激励创新人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的前提下,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促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人才市场化,完善符合各类企业特点的业绩考核指标,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注重政策落实,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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