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股权激励机制——让创新人才获得合理合法回报

健全股权激励机制——让创新人才获得合理合法回报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正面临着经济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升级的重任。在这一当口,创新应成为第一驱动力。

说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三件事值得关注:一是去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二是今年出台的“十三五”规划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强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激励;三是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至此,培育新动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了新的政策支撑和机制保障。

构建利益分享机制

强化创新激励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已跃居世界第二,在世界经济版图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已从经济发展的追赶者开始向经济发展领跑者的角色转变。不过,相较于经济的总量性优势,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结构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长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阶段。在此情形下,积极培育新动能,促进旧动能升级,以至新旧动能转换,将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必须要闯过的关口。

在人类经济发展过程中,从农耕时代到蒸汽时代,再到电气时代,再到信息时代,几次重大的工业革命,都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新的动能,而这无一不是由创新所主导的。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工业4.0时代,亦是如此。要想实现中国制造2025,保持可持续发展,我们也只有依靠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才能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创新的主体是人。无论是新的产品诞生、新的生产方法出现,还是新的组织形式产生等,都离不开人的积极作用。我们不否认在创新活动中人的奉献精神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认识到,给予创新者合理的利益回报,分享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创新者而言,既是对艰辛努力的一种补偿,也是鼓励不断创新、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创新中来的一种引导。这种创新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使个人利益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形成同向性,将会给创新提供更肥沃的孕育土壤。

为了鼓励创新,我国在不同年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二是针对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如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和武汉东湖等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是针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四是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这些激励政策,总起来看,涵盖了鼓励创新的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3种基本形式;同时,对不同激励对象,采取了区别性的激励措施。比如,对上市公司,适用股权和期权激励;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则适用股权和分红激励。应该讲,通过实施这些激励政策,让创新者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对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坚持人才为先

进一步完善创新激励机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某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却让人有整体力度不足之感。首先,在股票期权激励中,激励对象存在“行权即缴税”问题。根据有关税收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即产生纳税义务,而且由于账面金额较大,往往适用个税45%的最高档税率。纳税时间早且税率高,为了达到行权要求,激励对象很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票来缓解资金矛盾,在没有合法资金途径的情况下,放弃行权几乎是不得已的选择。针对这一情况,虽然税收政策目前作了一定调整,允许激励对象在纳税确有困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税。但是,激励对象的过早纳税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行权人在没有出售股票时就要纳税,而不是在出售股票变现后才纳税。其次,激励措施属于特惠性,而非普惠性。具体来讲,在激励措施的税收优惠方面,相较于非上市公司、一般性企业和非特定试点地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特定试点地区的员工享受的优惠力度更大。

尽管我国科技水平整体上进步明显,但自主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一些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还没有完全掌握到手,不得不受制于人。因此,以创新带动科技进步,以科技进步夯实经济发展的动力源,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而要推动创新,就需要坚持人才为先,给予创新者适当的激励。去年《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今年“十三五”规划中有关加强创新激励的建议,为当前及今后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完善与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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